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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656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黄献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献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6564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

负责人:覃员。

委托代理人:崔凤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燕超,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献华,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被

申请人: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温慕松。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与被申请人黄献华、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献华、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4309.26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黄献华、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4309.2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林 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