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125行初81号原告湖北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76471662K。法定代表人黄爱国,经理。被告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黄冈市西湖一路**。法定代表人夏志东,局长。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州区七一路**法定代表人邱丽新,市长。
原告湖北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诉的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向明
审 判 员 闵应旺
人民陪审员 李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