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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01民初601号

徐安平与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安平;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新2801民初601号

原告:徐安平,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北山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文化路

负责人:霍云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安平诉被告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利泉公司巴州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安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被告利泉公司巴州分公司负责人霍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防火卷帘货款717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8256.03元(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1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防火卷帘加工定作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定作并安装面积为3054.57㎡的防火卷帘79樘,单价为290元/㎡,总金额为885660元,由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工程验收完毕后全部付清。立钢柱73根,每根工时费350元,共255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定作的防火卷帘提供给被告并安装完毕,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5万元,其余货款7612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利泉公司巴州分公司辩称,1、原告供货的数量无法确定,原告起诉是按照合同约定,但是实际安装的数量没有这么多,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货物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也没有进行验收。2、因为甲方单位没有向我付款,因此我无法向原告付款,现在愿意先行支付原告60万,但是只能以房子和车辆折抵。之后工程需要验收的时候还是要原告提供相应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根据本院已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9月以利泉公司巴州分公司为甲方、徐安平为乙方签订防火卷帘加工定作供货合同,合同约定,1、防火卷帘79樘面积3054.57平方,单价290元/平方,总金额为885660元;2、最后结算以每樘防火卷帘面积结算,每樘防火卷帘面积计算方式为:(门洞高度×门洞宽度)+包箱四面宽度(450+1100+400+600)×门洞宽度为每樘防火卷帘的总面积;3、质量要求技术标准:GB14102-93,GB141101-93国标;4、验收标准:以消防验收为准;5、属制造、安装质量问题12月内包修包换,安装完毕15日内双方召集有关人员验收;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甲方在2013年10月30日前付乙方30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付300000元,余款双方协商工程验收完毕后全部付清;同时备注立钢柱每根工时费350元,共计73根,即25550元;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2013年10月徐安平入场安装,2013年12月安装完毕,利泉公司巴州分公司支付徐安平货款150000元。2019年4月12日经双方现场测量已经安装防火卷帘门洞的面积为1685.37平米。

本院认为:利泉公司巴州分公司、徐安平2013年9月签订的防火卷帘加工定作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徐安平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到利泉公司巴州分公司指定地点完成交付并进行了安装,经双方现场测量实际安装防火卷帘门洞面积为1685.37平米,按照双方约定防火卷帘面积计算方式加上包箱的面积,防火卷帘面积为2903平米,防火卷帘货款为841870元,加上立钢柱工时费25550元,总货款为867420元,关于防火卷帘徐安平已经履行合同进行安装,依照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0日前利泉公司巴州分公司应当支付徐安平货款600000元,而利泉公司巴州分公司仅向徐安平支付150000元货款,尚有450000元货款届期未付,应当承担继续给付的责任。因此原告徐安平主张货款4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明确约定:余款双方协商工程验收完毕后全部付清,2013年12月徐安平安装完毕,至今未能验收,因此剩余货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徐安平请求支付余款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防火卷帘货款4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29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09.25元,原告负担5498.25元、被告负担791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道阳

人民陪审员  李瑞琴

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