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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81执47号之2

林国奖、柯崇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国奖;柯崇珍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81执47号之2

申请执行人:林国奖,男,1992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被执行人:柯崇珍,女,1983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 申请执行人林国奖与被执行人柯崇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881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柯崇珍应向申请执行人林国奖赔偿损失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共423564.2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柯崇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另外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华威翔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车牌号码:粤K×××××,车辆识别代号:CYX119),但无法扣押。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乐

审判员 梁立新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赖小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