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5民初7310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491907。
负责人:陈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平,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兆志,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运路粮油中转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9043J。
法定代表人:王少玲,总经理。被告二:王少玲,女,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显略,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与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王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平、茆兆志,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王少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显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9568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2871.38元(暂计至2019年2月18日,其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用于抵押的罗湖区布吉路××大厦××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于2017年7月10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05202017K00026号《授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授信额度500万元,额度期限为5年,额度下设立3个子额度:子额度一为可循环额度210万元,期限为3年,利率按照固定年利率6.5%执行,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出账期限不超过12个月,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子额度二为不可循环额度90万元,贷款利率按照人行同期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期限为5年,按月还息,按月按发放金额还本0.3%;子额度三为可循环银行承兑汇票子额度200万元,期限3年,保证金比例不低于100%,额度项下单笔银承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不超过子额度到期日,手续费按开票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罚息利率为在当期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复利为在当期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如被告一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一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被告二将其名下位于罗湖区布吉路××大厦××房产(房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抵押给原告,并于2017年7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被告一指定账户发放子额度一项下贷款21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于2017年8月3日发放子额度二项下贷款9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被告一均于当日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款借据》,确认借到上述贷款。上述贷款发放后,被告一并未依约履行合同,出现了多期违约。截止到2019年2月18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956800元、利息32544.61元、罚息45.15元、复利281.62元。根据《授信合同》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之约定,被告一未按照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立即提起诉讼清收贷款。被告一逾期偿还贷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贷款,并要求被告二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王少玲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于利息的计算,请法院依法认定。庭审中,双方确认《授信合同》子额度一项下的210万元和子额度二项下的90万元,原告均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逾期。另查明,《授信合同》第十七条第(四)项约定“授信申请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对逾期本金自逾期之日,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利率为在当期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授信申请人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在当期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复利。”原告诉讼请求中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数额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合同自2019年2月18日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2月18日贷款本金2956800元、利息32544.61元、罚息45.15元、复利281.6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计算合法有据,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王少玲以其名下罗湖区布吉路××大厦××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据此主张实现抵押权,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被告王少玲为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连带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王少玲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956800元,利息32544.61元、罚息45.15元、复利281.62元(暂计至2019年2月18日,其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可以申请拍卖、变卖被告王少玲名下位于罗湖区布吉路XX大厦XX房(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少玲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王少玲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王少玲对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少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王少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58.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泰山宝实业有限公司、王少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