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9)豫委赔11号赔偿请求人: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寿丰街******。
法定代表人:马满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志增,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岩,该院工作人员。赔偿请求人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全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该院(2018)豫01法赔7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豫01民初744号民事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超标的查封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赔偿复印费11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辩称,该院不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况,该院民事审判庭作出两份保全裁定,共裁定冻结郑州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院执行中于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19日共查封房产35套7693平方米,且部分房产存在抵押权。2018年7月底,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其中18套房屋已经出售,经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该18套房产的查封,并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8月15日另行查封18套房产作为置换。2018年10月15日,该公司提出由案外人赵辉提供担保,置换已查封房产中的2套,该院予以准许并作查封置换处理。该公司提出超标的异议后,该院于2019年1月31日裁定,因被查封房产已全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解除其中5套被查封房产及案外人赵辉提供担保的房产。该院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让明奇诉郑州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豫01民初744号),让明奇2018年3月9日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凯利国际中心”A座7000平方米房产交付并登记至其名下;2、判令二被告按照其持股比例向其移交地下停车位,上述房产及停车位参照周边楼盘价格暂估6000万元。后让明奇于2018年4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凯利国际中心”7000平方米房产交付并登记至其名下;2、判令二被告按照其持股比例向其移交地下停车位,上述房产及停车位参照周边楼盘价格暂估7500万元。诉讼中,让明奇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3月20日诉讼保全申请书中保全请求为,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凯利国际中心”房产7000平米(暂估约6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附37套房屋的财产线索清单。后2018年4月2日,其重新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凯利国际中心”房产7000平米(暂估约7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豫01民初744号民事裁定,冻结郑州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豫01民初744-1号民事裁定,冻结郑州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随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4月19日查封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35套房屋共7693平方米,查封时部分房屋已存在抵押权。2018年7月10日,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及部分购房人提出保全异议,称其中23套房屋已经出售,申请解除查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对23套中查封时已备案合同的18套解封,对查封后签订备案合同的另外5套不予解封;该院遂于2018年8月2日、8月15日另行查封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18套房产,并于2018年8月14日裁定对前述已售出的18套房屋解除查封。2018年9月11日,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置换申请,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该公司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9层906号、10层1011号两套房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愿以案外人赵辉担保,申请解除前述两套房产的查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许可,查封赵辉名下的房屋,解除前述两套房屋的查封。2018年11月21日,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超标的查封保全异议。2019年1月3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办理完毕被查封房产的银行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解除对其中5套房产及案外人赵辉提供担保房屋的查封。至此,累计查封28套约6929平米。另:2018年11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744号判决书一审判决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28套房产协助过户登记至让明奇或其指定人名下,郑州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予以配合。该28套房产与现查封房产一致,目前该案二审中。以上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及卷宗材料为证。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凯利国际中心”房产7000平米(暂估约7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之申请,共裁定冻结郑州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相关保全裁定执行中,该院根据查封时部分房屋已存在抵押权的情况,累计查封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35套房屋共7693平方米,并在其后根据该公司申请,对已查封的20套房屋给予了查封置换(剩余34套);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超标的查封的异议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根据被查封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情况解封其中6套房屋,最终实际查封28套约6929平方米。从程序方面来讲,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以超标的查封为由申请国家赔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法赔7号决定以相关民事诉讼、保全异议程序尚未终结为由驳回其国家赔偿申请,但该国家赔偿申请与民事诉讼最终结果并无必然联系,且相关保全异议程序现已终结,基于此,该公司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权利;从实体方面来讲,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在依赔偿请求人申请采取查封置换的过程中,查封房产面积在短时期内明显超出了诉讼标的范围,但符合查封置换操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前期被查封的部分房产存在抵押权、抵押权注销后及时解封部分房产等具体案情,本案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并未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不构成超标的违法保全;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赔偿复印费11元,该复印费损失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不应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法赔7号国家赔偿决定;
二、驳回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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