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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1财保547号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陈加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陈加峰;孙艳秀;孙然铎;郭新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547号

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胜利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83955328K。

负责人:王志刚,行长。

被

申请人:陈加峰,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

被

申请人:孙艳秀,女,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

被

申请人:孙然铎,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

被

申请人:郭新俊,女,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加峰、孙艳秀、孙然铎、郭新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加峰、孙艳秀、孙然铎、郭新俊名下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加峰、孙艳秀、孙然铎、郭新俊名下的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