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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10072号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祝妖容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祝妖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10072号

被执行人:祝妖容,女,汉族,1972年10月0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关于祝妖容被判处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4刑终245号刑事裁定书,依上述判决,祝妖容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袁海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