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10072号
被执行人:祝妖容,女,汉族,1972年10月0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关于祝妖容被判处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4刑终245号刑事裁定书,依上述判决,祝妖容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袁海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