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吕剑。
被执行人:李卉。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剑与被执行人李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4月09日立案受理,因申请执行人吕剑与被执行人李卉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吕剑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305执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黄克芹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