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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5执545号

吕剑、李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吕剑;李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吕剑。

被执行人:李卉。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剑与被执行人李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4月09日立案受理,因申请执行人吕剑与被执行人李卉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吕剑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305执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黄克芹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