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38573号
原告:上海咪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
法定代表人:张维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钧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英。
被告:麦洁文,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余俊君,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咪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哆公司)与被告上海钧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唛公司)、麦洁文、余俊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咪哆公司诉称,2016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钧唛公司签订了《牛奶小姐门店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钧唛公司提供商铺场地给原告进行“牛奶小姐”品牌售卖,原告应遵守“牛奶小姐”品牌餐饮服务体系的有关标准和统一性规定,原告向钧唛公司缴纳费用。2016年10月24日至11月13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麦洁文、余俊君支付开业费用645,545元。2018年11月16日,因钧唛公司的供货瑕疵,原告收到行政处罚15,000元。2018年11月14日,原告与余俊君结算,钧唛公司尚欠原告会员卡消费额16,356元。原告认为钧唛公司在订立涉案合同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被告麦洁文、余俊君的收益与钧唛公司不加区分,三被告资金混同,被告麦洁文、余俊君应当对钧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钧唛公司签订的《牛奶小姐门店承包经营协议》、钧唛公司返还开业费用645,545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损失31,356元,被告麦洁文、余俊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钧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被告钧唛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均在普陀区,且相关多个案件均已由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应当由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牛奶小姐门店承包协议》第十条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餐饮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商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且被告麦洁文、余俊君的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商铺所在地亦位于浦东新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海钧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钧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宫晓艳
审 判 员 姜广瑞
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