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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执129号

李xx、河南省卡xxxxx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xx;河南省卡xxxxx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卡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xx与河南省卡xxx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让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人员下落。2、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3、2019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卡xxxxxxxx。4、2019年4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卡xxx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4月16日张贴小公告。5、2019年1月14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6、2019年4月12日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7、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卡xxxxxx所在地进行基层组织调查。7、2019年6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经过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一宗(商国用xx第xx号),本院已于2019年5月21日轮候查封。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职工宿舍一号楼一栋,川汇区xx已于2017年9月14日将此房已抵给另一案件申请执行人刘x。经以上执行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1623执1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省卡xxxxxxx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xx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苑庆宏

审判员  李方宏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苏同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