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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4民初2425号

2425于玲玲与王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玲玲;王吉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24民初2425号

原告:于玲玲,女,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王吉才,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原告于玲玲与被告王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吉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玲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3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本金50000元从2017年6月28日起,以本金73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28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123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王吉才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借条一张,载明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借到原告123000元,约定归还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6月28日归还50000元,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归还73000元,如到期归还不上,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条为被告书写,当时被告想借200000元,原告没有这么多,借款前个把星期原告从银行卡上取了五、六万,从原告母亲拿了30000元,还有家里的部分现金,总计借了123000元,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上述证据与原告陈述相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23000元,该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违约金5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当给付原告违约金,原被告约定50000元,而借款期限为一年,超过以123000元为本金、以法定最高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29520元,违反相关规定,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被告逾期未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依法应从逾期之日起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吉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玲玲借款123000元、违约金295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别以50000元、73000元为本金,分别从2017年6月29日、2018年3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于玲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原告于玲玲已预交),由被告王吉才负担,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郑跟亮

书 记 员  张冠南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