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润乾节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7051176X。
法定代表人:陈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文化旅游区创业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566825300J。
法定代表人:赵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润乾节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胡启源价值人民币966590.75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