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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执1682号

安徽省润乾节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润乾节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润乾节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7051176X。

法定代表人:陈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文化旅游区创业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566825300J。

法定代表人:赵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润乾节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胡启源价值人民币966590.75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