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83刑初295号 公诉机关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孟磊,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枣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殷红,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枣检刑诉(2019)276号 指控事实 2018年8月9日3时许,被告人孟磊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枣阳市襄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姜老肥面馆门前路段时,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孟磊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5.6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及辩护 人意见 被告人孟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2、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3、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磊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以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孟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有 保
二0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