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441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村镇三黄沟村。
法定代表人:齐金山,总经理。
被
申请人:高恒,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
申请人:田西营,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系冀J×××××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所有人。
被
申请人:北京恒达昌盛吊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一区1号楼3层3064。
法定代表人:范晓晴,经理。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110106MA009CEC68。
第三人:四川缘和得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88号2栋24层25号。
法定代表人:马泽辉,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3日作出(2019)鲁032民初44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田西营所有的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车辆号牌:冀J×××××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涉案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查封,车辆号牌:冀J×××××。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吉禄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公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