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581民初2371号
原告:赵生衍,男,汉族,1996年11月28日生,住腾冲市。
被告:胡春进,男,汉族,1991年11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保山市隆阳区,现住址:腾冲市。
原告赵生衍诉被告胡春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赵生衍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春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生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春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生衍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赵生衍负担。
审判员 段生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