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223刑初90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勤,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攸县。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庆,女,199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攸县。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勤、陈庆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勤、陈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陈庆在攸县县城钻石钱柜KTV与同事唐某因为KTV中的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陈庆打电话喊被告人易勤替其出气。后易勤和“斌斌”(身份未查实)来到钻石钱柜KTV二对本案海,易勤问陈庆是被谁欺负了,陈庆指着唐某说“就是他”。随即易勤和唐某互相用言语挑衅对方,易勤用脚朝唐某腿部踢了一脚,随后又拿起一旁的一只空啤酒瓶扔向唐某,啤酒瓶砸中唐某的鼻子,唐某当场受伤流血。同时“斌斌”也拿起一只空啤酒瓶向唐某扔去,但未扔中。唐某跑进吧台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易勤、“斌斌”见状跑出KTV。几分钟后,易勤、“斌斌”又各持一根棍子返回KTV欲找唐某,被陈庆劝离。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9月7日,被害人唐某出具谅解书,对陈庆及相关人员表示谅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庆和受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纠集被告人易勤替其“出气”,后易勤持凶器砸伤被害人致鼻梁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两个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易勤、陈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通话记录、谅解书、证人谭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被告人易勤、陈庆述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易勤、陈庆对以上证据及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因工作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便纠集被告人易勤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易勤与陈庆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易勤、陈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易勤、陈庆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易勤、陈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被告人陈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雪干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勇
书记员吴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