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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02民初1504号

俞永林与丁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永林;丁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102民初1504号

原告:俞永林,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丁雄伟,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原告俞永林为与被告丁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丁雄伟归还人民币4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永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雄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俞永林经人介绍与被告丁雄伟(丁勃元)认识并合伙投资,前后共计投入440000元,后双方协商,原告退出合伙,并将投资款转为借款。2008年10月31日,被告丁雄伟向原告俞永林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40000元,按月利率2%计息,以往双方的一切协议即日起作废,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丁雄伟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本金和剩余利息至今未偿。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丁雄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俞永林人民币4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790元,由被告丁雄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詹 强

人民陪审员 夏 燕

人民陪审员 金淑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

书 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