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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24执29号

农彩仪、韦庭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4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农彩仪;韦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4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农彩仪,女,1986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德保县。

被执行人:韦庭东,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德保县。 农彩仪与韦庭东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德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庭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农彩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款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289.79元,本院依法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目前,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6289.79元、申请执行费144.35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庭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农彩仪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07)德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闭晟毓

审判员  许宗报

审判员  李作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晓

书记员赵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