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82民初2104号
原告:王兰军,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博陵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01181919G。
法定代表人:张增贵。
被告:河北锦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东门街宝塔花园三层。
法定代表人:杨进虎。
被告:赵云波,男,汉族。
被告:蒲娜,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兰军与被告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锦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云波、蒲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兰军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兰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兰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王兰军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立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王慧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