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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2104号

王兰军与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锦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王兰军;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锦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云波;蒲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82民初2104号

原告:王兰军,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博陵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01181919G。

法定代表人:张增贵。

被告:河北锦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东门街宝塔花园三层。

法定代表人:杨进虎。

被告:赵云波,男,汉族。

被告:蒲娜,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兰军与被告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锦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云波、蒲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兰军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兰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兰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王兰军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立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王慧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