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102民初120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宝,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睿,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男,满族。
原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李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80元,由原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菊蓉
人民陪审员张磊
人民陪审员李清华二○一九 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晓曼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