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02民初908号
原告:王工厂,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董朋威,男,汉族,1991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王工厂诉被告董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工厂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国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朋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018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30日被告董朋威以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原告当日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四次向被告给付出借款4万元),被告收到后于2018年8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按照借条书面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9月2日前还款,被告未按时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所举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借条、转账凭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朋友,2018年7月30日被告董朋威向原告借款4万元,后于8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款期间为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9月2日,未约定利息。该4万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董朋威。4万元借款经原告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董朋威借原告王工厂4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董朋威应当予以清偿。故本院对原告的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借条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董朋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工厂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董朋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