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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2民初4080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学进;东营东宝防火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东康人造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2民初4080号

原告:李学进,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吴格庄村。

被告:东营东宝防火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东营东康人造板有限公司(原东营人造板厂)。

法定代表人:桑明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进诉被告东营东宝防火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东康人造板有限公司(原东营人造板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东营东康人造板有限公司(原东营人造板厂)银行存款60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营东康人造板有限公司(原东营人造板厂)银行存款60万元。需要继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武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蒋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