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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05执162号之三

河南中原龙鑫钎钻管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鼎弘钎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中原龙鑫钎钻管业有限公司;湖北鼎弘钎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405执1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龙鑫钎钻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虎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鼎弘钎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龙鑫钎钻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鼎弘钎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龙鑫钎钻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405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军

审判员 蒋才茂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瞿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