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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2667号

胡飞与苏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飞;苏易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667号

原告:胡飞,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琳,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易忠,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胡飞与苏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易忠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曾 鲲

人民陪审员 欧 兰

人民陪审员 苏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付兴

书 记 员 李松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