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667号
原告:胡飞,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琳,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易忠,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胡飞与苏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易忠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曾 鲲
人民陪审员 欧 兰
人民陪审员 苏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付兴
书 记 员 李松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