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2717-1号
申请人:朱某,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
申请人:郭某,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
申请人:毛某,女,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某诉被申请人郭某、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毛某名下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某、毛某名下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魏建军
审判员 张玉衡
审判员 朱自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