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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民初2717-1号

朱某、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某;郭某;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2717-1号

申请人:朱某,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

申请人:郭某,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

申请人:毛某,女,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某诉被申请人郭某、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毛某名下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某、毛某名下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魏建军

审判员  张玉衡

审判员  朱自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