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48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海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亚新,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水英,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亚新、卢水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8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何绮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