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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2981号

纪玳本与袁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纪玳本;袁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82民初2981号

原告:纪玳本,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大国,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伟,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纪玳本与被告袁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玳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大国、被告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租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原告在普东租赁房屋经营饭店,2016年3月,被告提出租赁原告的地方继续经营饭店,租金每年20000元。被告先向原告支付10000元租赁费,告知原告因资金困难,等租赁结束后再支付原告剩余10000元。2017年3月16日租赁期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租金,被告声称无钱,向原告出具一张10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袁伟答辩称,原告所诉只有欠条是真的,其他的都是假的。我当时是给他打的欠条,但当时是说用我的物品及其他设备抵顶。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原告在普东租赁房屋经营饭店,2016年3月,原告将其所租赁的房屋转租给被告,租金每年20000元。被告先向原告支付10000元租赁费。2017年3月16日租赁期满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欠纪玳本房租壹万元正(小写1000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欠条等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房屋转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租赁结束后应支付原告租赁费,被告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袁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纪玳本房屋租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 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