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3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生,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全,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
被告:吴庆伟,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张永生因与被上诉人张保全,原审被告吴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永生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永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秦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