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3272号之二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强。 被执行人四川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二路南区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7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0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73×××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768.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范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