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91执3272号之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3272号之二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强。 被执行人四川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二路南区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7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0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73×××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768.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范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