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2执599号之十三被执行人洪海燕,身份证,郧西县马安镇顺利沟村**。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洪海燕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2.95元,现因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海燕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748.5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雷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