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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2执599号之十三

洪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十堰市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海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2执599号之十三被执行人洪海燕,身份证,郧西县马安镇顺利沟村**。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洪海燕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2.95元,现因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海燕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748.5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雷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