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甘 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627民初449号 原告甘泉玉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法定代表人马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苗苗,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70810XXXX。被告白小军,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815XXXX。
原告甘泉玉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泉玉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苗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泉玉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至贷款本金付清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24日,被告白小军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贷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止。原告给被告支付了贷款200000元,期间被告还款2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8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现该借款利息清偿至2018年8月23日,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被告白小军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4日,被告白小军向原告甘泉玉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按月收息,借款期限13个月即从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借款当天原告向被告白小军银行卡转款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借款后,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尚欠本金180000元,利息清至2018年8月23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白小军向原告甘泉玉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款条据和转款凭证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白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甘泉玉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白小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江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