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2328刑初87号

从光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从光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2328刑初87号公诉机关元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从光学,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谋县人,农民,家住元谋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04月29日被元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从光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04月16日晚,被告人从光学和李某在黄瓜园镇黄瓜园街“牛羊驴肉馆”吃饭并饮酒。结束后,从光学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李某沿京昆线由北向南准备驶往“一乘驾校”。20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京昆线K3170公里150米(黄瓜园派出所门口)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发现从光学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从光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并现场带离从光学到元谋县黄瓜园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从光学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27.96mg/100ml(乙醇/血)。上述事实,被告人从光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被告人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图及照片,证李某军的证言,被告人从光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从光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从光学酒醉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够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对其处以罪责刑相当的刑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酒醉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从光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双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盛显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