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1民初357号
原告:汪新旺,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系汪超之父。
原告:徐香枝,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系汪超之母。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瑶、曾蓉,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团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广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1420805016Q。
法定代表人:欧济兵,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新旺、徐香枝与被告团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汪新旺、徐香枝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新旺、徐香枝撤回对被告团风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原告汪新旺、徐香枝负担。
审判长 何 山
审判员 童新睿
审判员 廖大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旭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