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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4民初1637号

项关平、邓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项关平;邓士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1637号

申请人:项关平,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

申请人:邓士兰,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宜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项关平与被申请人邓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项关平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邓士兰名下的存款(账户)合计350000元。申请人项关平及其妻李清华自愿用夫妻共有位于宜城市龙门路锦湖名都2号楼2206室鄂(2018)宜城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本案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邓士兰名下的存款(账户)合计350000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冻结存款(账户)期限一年。

二、查封项关平、李清华共有位于宜城市龙门路锦湖名都2号楼2206室鄂(2018)宜城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项关平、李清华保管、使用,但不得对查封的财产变卖、抵押、毁损、转让等处分或者设置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2270元,于本案结案时决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爱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方晓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