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028民初175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住所地: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彭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应江,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系中国农业银行隆昌市支行风险管理部员工,住隆昌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高洪,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系中国农业银行隆昌康华支行员工,住资阳市。一般代理。
被告:叶礼彬,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隆昌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诉被告叶礼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曾建军
审 判 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李代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佳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