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102执2097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赵某某: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636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1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02执20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