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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6民初1163-1号

陈振华、苏红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陈振华;苏红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6民初1163-1号

申请人:陈振华,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

申请人:苏红海,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点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振华与被申请人苏红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振华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红海银行存款1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红海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新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