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6执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7年10月20日,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王某某1,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市神州蜂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附5。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思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华工业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1、武汉市神州蜂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思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1、武汉市神州蜂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思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1、武汉市神州蜂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思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15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