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324刑初95号

李小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24刑初95号 公诉机关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兵,男,生于1986年5月18日,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南仪检公诉刑诉〔2019〕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兵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兵到庭参了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李小兵前往在仪陇县三河镇河西街19号顺康盲人按摩店欲做按摩,做按摩前李小兵到该按摩店二楼上厕所,后进入被害人肖某某(盲人)的卧室,将其床头挎包内的124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李小兵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同时查明,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李小兵认罪认罚,并对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收条及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在案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小兵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签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真实、合法,表明其认罪认罚,亦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相关公诉意见,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案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高全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