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526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逸明,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王品美,女,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温江闽虹花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卫星村6组。
法定代表人:陈逸明。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陈逸明、王品美、温江闽虹花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陈逸明、王品美、温江闽虹花场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方丽
人民陪审员 米广兴
人民陪审员 苏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罗常耀
书 记 员 陈思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