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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11民初1059号

原告言雅峥诉被告株洲爱雅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李春、被告唐跃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言雅峥;株洲爱雅装饰有限公司;李春;唐跃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1059号

原告:言雅峥,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

被告:株洲爱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春,男,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唐跃勇,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言雅峥诉被告株洲爱雅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李春、被告唐跃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言雅峥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言雅峥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言雅峥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言雅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言雅峥负担。

审 判 员 唐 玉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孙有意

书 记 员 李 乐 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