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302执2762号
申请执行人:陶泽文,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燕枢,系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兴业房产开发公司,住惠州市环城西二路**银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单吉保。 关于申请执行人陶泽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兴业房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9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惠州市兴业房产开发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惠州市大菜园39号回迁楼一层15-2号房的不动产权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泽文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另,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同意不追收已支付的诉讼费1988元。现本院依法通知双方,(2018)粤1302民初99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