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16执3131号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行与唐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行;唐驰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执313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四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树彬。

被执行人:唐驰,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行与唐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川0116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唐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1468.12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房产现已被本院在保全阶段查封,但属轮候查封且涉抵押和其他共有人而不便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驰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且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冯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