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6民初852号
原告:马秀琴,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白家硷镇海满坪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禄锦,陕西省绥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绥德县公安局。 住所地:绥德县金阳光。
法定代表人:王成飞,系该局局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
负责人:杨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秀琴与被告绥德县公安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国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