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财保40号
申请人:青岛润升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东,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于云生,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
申请人:肖波,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
申请人:青岛天行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营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7724233C。
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萍,女,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
申请人:邵玉香,女,汉族,1946年8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申请人青岛润升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波、青岛天行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萍、邵玉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波、青岛天行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萍、邵玉香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于云生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轿车一辆以及位于即墨区马山新城B3号楼1单元502户(即房抵按字第××号)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肖波、青岛天行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萍、邵玉香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于云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轿车一辆以及位于即墨区马山新城B3号楼1单元502户(即房抵按字第××号)房屋一处。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姜明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