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248号罪犯白云,女,1971年6月3日出生,回族,大专,原住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豫0105刑初7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被告人白云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8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于2016年12月2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白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白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云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