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6民特948号
申请人:刘兴华,女,汉族,195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
申请人:苏先平,男,汉族,1952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兴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先平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先平死亡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兴华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先平死亡的诉讼。
审 判 员 熊肖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
书 记 员 童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