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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特948号

刘兴华与苏先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刘兴华;苏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6民特948号

申请人:刘兴华,女,汉族,195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

申请人:苏先平,男,汉族,1952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兴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先平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先平死亡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兴华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先平死亡的诉讼。

审 判 员 熊肖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

书 记 员 童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