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 5086号
原告:姬俊忠。
被告:高天树。
被告: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新民。
原告姬俊忠与被告高天树、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俊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1.5元。审  判  长     郭复萍 审  判  员     徐向云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0一九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吴春艳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