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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民初5086号

姬俊忠与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天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姬俊忠;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天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 5086号

原告:姬俊忠。

被告:高天树。

被告: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新民。

原告姬俊忠与被告高天树、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俊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1.5元。审  判  长     郭复萍 审  判  员     徐向云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0一九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吴春艳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