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237号罪犯雍俊,曾用名赵俊,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雍俊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诈骗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雍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4月2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雍俊在执行期间,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2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2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雍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雍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雍俊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雍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雍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搜索“”